编辑:admin时间:2023-10-22 22:00点击数: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住房保障制度包括四个基本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针对低收入群体的半市场化方式的保障制度。即政府通过减免土地出让金或提供土地补贴、减免税费等方式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就是这种制度的体现。经济适用房是一种“政策房”,应当在档次、面积以及购房者收入水平上有一定限制。三是针对困难群体的非市场化保障方式。经济适用房毕竟还是让购房者去“买”。对连经济适用房也买不起的有些困难群体,可以建立政府贴息的制度。例如廉租住房制度、发放住房补贴等。四是针对特困群体的救济方式。最后还有少量特困群体,他们连廉租房的租金也付不起。这就需要有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具体办法就是对特困家庭采取政府提供贴租的方式。
简言之,就是通过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和完善高、中收入家庭购买普通商品房,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住房补贴,收入家庭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的住房保障体系。
(1)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的原则。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根据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把城镇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真正做到精心组织、公开公正、群众得益、人民满意。
(3)实时调整,动态管理的原则。保障范围和保障对象、标准等政策的确定必须与一定时期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不断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规范和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旧城区和危旧住房改造力度,到“十一五”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显著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2007年底,市区和三县城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到2008年底,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覆盖全市所有乡镇;2010年前,每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面积不低于当年商品房供应面积的15%,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向社会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量的比重。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比较适中,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非建筑标准。经济适用住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住房。另外,目前有些城市建设的安居房,实际上是另一种类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我市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收入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住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我国的廉租房只租不售,出租给城镇居民中收入者。
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收入家庭提供租赁住房。
补贴、租金核减或以低廉租金配租的普通住房。城镇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市场租金平均标准和廉租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特殊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家庭月均收入的极小比例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收入家庭给予租赁核减。
《巴中市城镇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巴府办发号)规定:全市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中,凡人均居住房屋面积低于全市平均水平30%的,都要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是城镇低收入家庭,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我市城镇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每户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余额。(3)土地出让净的10%;(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另外,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困难地区给予一定专项补助支持。
我市规定:年收入低于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家庭为低收入家庭。但在实际生活中,“可支配收入”往往很不容易界定。
(1)申请家庭(包括单身居民)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
(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扶(抚)养关系并在一起实际居住的;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或县城城镇居民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享受生活保障待遇1年以上;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在填写《城镇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初审登记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
(4)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解决住房或发放住房补贴等享受住房优惠待遇的证明。
我市廉租住房申请办理的一般程序为:申请登记、初审、复核、公示、审核。廉租住房实行一年一审的原则。
已登记的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或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排队轮候。经同级民政等部门认定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优抚对象、重度残疾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等困难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及时告知复核、审核登记部门。经复核和审核后,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应给予取消登记。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具备实物配租条件的,由复核登记部门向承租人发出腾退廉租住房的通知书,腾退期限为6个月。承租人不能按时腾退的,从次月起由复核登记部门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12个月内拒不腾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